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遂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市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社会公益性质的全市行业性、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团结和组织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测绘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测绘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为创建创新型、节约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遂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局、遂宁市科协、遂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遂宁市勘察测绘院,地址:遂宁市渠河中路999号建设大厦四楼,邮编629000。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开展市内外的测绘学术交流,组织测绘学术课题的研讨和测绘学术考察活动,促进我市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二) 围绕市内外测绘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献技献策,做好测绘科技咨询和测绘科技服务,促进测绘科技进步。
(三) 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测绘生产技术、交流测绘科学管理和测绘工程实践先进经验,开展有益于开发青少年智力的测绘科普活动和热爱祖国等版权版图意识教育。
(四) 通过学会各种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及先进团体会员单位。
(五)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的基本条件为: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个人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具有本行业技术员以上职称任职资格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两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测绘工作能力者;
3、非大专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测绘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和测绘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4、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测绘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测绘仪器、软件厂商的代表。
(三) 团体会员的条件为下列之一:
1、具有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其它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手续:
个人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业务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7、积极参加科普、咨询等学会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承接本会的科技咨询或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6、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工作,按批准权限由本会负责。会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本会转办会籍。
第十二条 每年交纳会费一次,具体事项按本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经本会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任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遂宁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表彰与奖励;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选的条件:应是会员中学术上或科技开发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现职领导干部。
理事人选的产生:理事候选人采取所在单位会员民主选举或学会与会员单位协商推荐,以及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推荐的办法产生,由理事会理事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成员的更换: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组织改选下届理事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本会所属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或有关工作;
(八) 决定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授予名誉理事长,聘任名誉理事、顾问;
(九) 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科技成果,并奖励其作者;
(十) 表彰学会活动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十一) 举办学术活动;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再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五名(必要时可设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除三、五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
第四节 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都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组织管理的现职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本会所属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学会办公室专职人员两人,办事机构除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直接领导外,行政上受市测绘地理信息局领导。
(一)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兼职,办公室对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二)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收发上级和本会有关文件并存档;2、起草和发布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并上报和存档;3、编写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和有关工作报告;4、筹办学会主办的各类会议,接待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的业务指导与咨询;5、及时编辑出版发行学会所办刊物;6、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会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科技咨询服务收入;
(四)本会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4 月18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