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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解读

      2021-02-10 04:41    发布人: admin   点击数:40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于2018年启动《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于2019年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期间多次征求各市(州)、省直部门意见,配合省司法厅和省人大赴海南、江苏、陕西及省内宜宾、泸州、攀枝花凉山州4个市(州)和四川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服务中心开展实地调研; 2019年11月4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按立法程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11月26日至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0年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6月1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8月1日施行。

              解读一: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信息,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是国家宏观调控、资源调查开发、环境监测保护、区域经济规划、重点建设布局、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管理、重大灾害监测、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建设等不可缺少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

              《条例》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准则,是我省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也是我省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现行《条例》是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正通过,《条例》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测绘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兴起,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日益广泛、社会需求增长迅速,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等领域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的作用日渐凸显。同时,地理信息安全风险增大、成果开发应用不够、地理信息产业规范引导不足、测绘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也显现出来。2017年7月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在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成果社会化应用、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为确保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我省测绘地理信息的现实需求,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解读二:本次《条例》修订的主要亮点是什么?重点解决了什么问题?

              本次《条例》修订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与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的概念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细化了基础测绘、国情监测及应急测绘保障,明确省市两级基础测绘的具体项目及成果更新周期,发挥监测成果作用,将应急测绘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强化了安全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建立测绘成果安全保密管理与主管部门的监管制度和检查制度,开展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突出了成果共享、社会化应用服务及产业促进,每年公布省测绘成果目录,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取消测绘航空摄影审批,体现了“放管服”要求,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质量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

              本次《条例》修订重点解决了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强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二是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强化地理信息资源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应急救援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功能;三是实现与上位法的统一协调,保持《条例》的时效性,对近几年新出现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相关问题予以规范。

              解读之三: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作出哪些行为?

              根据用途和使用期限,测量标志可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设有固定标识物,可以长期使用,需要永久保存。本条例所称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和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除上述这些以外,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如国家基准性的测量标志(国家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基准点)。

              为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条例》第十四条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人为造成测量标志部分或全部失去效能的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越职权移动、迁建测量标志,改变测量标志原来的位置或高程的行为。

              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每一个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及地面标志、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条所称的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是指: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种、挖沙、取土;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放炮、采石;在测量标志120米内架设高压电线;在测量标志的标架上附挂电线或通信线;将测量标志当做观望台、搭帐篷和拴牲畜;在有测量标志的地面上建造建筑物;触动和震动地下测量标志的标石;在两个相邻测量标志之间建造建筑物,使测量标志之间不能通视等。

              解读之四:什么是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条例》中对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有何规定?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非国家统一的,但与国家统一系统相连的平面坐标系统。这种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过与国家坐标系统之间的联测,确定两种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关系,即称之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从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有利于局部地区建设和便于测绘成果的公开使用。我省许多大城市、大型厂矿、重大工程项目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通过联系保证了测绘成果的整体性,便于测绘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浪费。

              解读之五:如何保障测绘活动中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的统一?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是进行测绘工作的基础和基本技术依据,直接关系到测绘成果的精确度和应用。在测绘活动中,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有利于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条例》第五条按照《测绘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如不遵从,将参照《测绘法》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解读之六:《条例》对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做了哪些规定?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是由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Contin-uously Operating Reference Station,简称CORS)、数据传输网络和数据中心等构成的系统,是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和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能够为区域合作规划、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家主权维护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可以极大地促进区域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比如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建筑物变形监测、城市地面沉降监测、地裂缝监测等方面可以提供高精度的地理空间信息;可大大提高地震预报和监测、气象监测的准确度,并为生态资源调查和生态保护提供数据;基于“北斗导航+通信+人工智能”技术,可实时进行分米级车辆跟踪、话务指挥等工作,加速智能交通建设;在重大突发事故中,可快速为指挥部门和救援人员提供精确的位置信息,为救援实施、灾害评估提供决策支撑;在地理国情调查与监测中,可充分发挥其高效、实时、可靠的特点,实现地理国情信息数据的快速获取与更新。

              当前,随着基准站网规模的不断增加、观测数据的不断积累以及我国北斗系统的逐步建成,无论在卫星导航定位数据处理理论还是应用方面,基准站网的发展都需要制度的保驾护航。

              本《条例》从强化政府监管和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两个方面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进行加强,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确定单位或者指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预算。

              解读之七:《条例》对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有哪些说法?

              测绘基准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他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靠性,国家应当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是测绘基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国家统一测绘基准的体现,是保证测绘工作有效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服务的需要。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解读之八:《条例》对我省基础测绘做了哪些说明和改动?

              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基础测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础测绘成果描述了自然和人文信息及其空间关系,它通过建立和维护国家统一的空间定位基准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满足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地理信息的基础平台和空间定位框架,使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或加载与空间位置有关的信息,它提供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理信息数据是经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资料,它是实现信息集成和信息共享及可持续利用的支持条件和根本保障。

              (一)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缩短。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更新周期为5至10年,市、州、县(市、区)基础测绘项目更新周期为3至5年。本次修订将更新周期改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市(州)、县(市、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我省幅员辽阔,各市(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地形千差万别。影响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的因素主要有四个:一是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变化情况;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三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对基础测绘保障的实际要求;四是本级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本次修订考虑到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的进步和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对更新周期做了调整,以适应我省各方面高速发展对基础测绘保障的实际需求。

              (二)明确测绘航空摄影相关内容。测绘航空摄影是指以测绘为目的的基础航空摄影,是为满足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地图、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需要,在飞行器上安装航空摄影仪,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从空中对我国国土实施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航空摄影资料详尽记载了一定区域范围的地物、地貌特征以及地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详尽反映了国土资源的分布情况。基础航空摄影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我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各种基础地理信息变化周期短,前后差别大,航摄影像需要及时更新,才能保持现势性,满足经济、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需求。

              而作为公益性事业的基础测绘,是一项非营利性的工作,需要大量投资,不可能依靠市场机制来自发调节,必须由各级政府统一规划和协调,并给予必要的公共财政支持,并由各级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次《条例》修订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遥感影像的获取和分发工作”等内容,将基础测绘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既保证所需资金,又避免重复浪费。

              解读之九:《条例》对测绘应急保障有什么新的说法?

              应急测绘保障是新《条例》首次从法律上赋予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职责。近年来,省测绘局加强应急测绘领导、建成测绘应急保障队伍,提升我省应急测绘保障能力水平,应急测绘已成为我省突发事件处置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测绘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免费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根据新《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我局可在第一时间利用已有信息成果快速提供各类地图、遥感影像和信息平台服务,为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快速组织专业测绘保障队伍和装备前往现场,利用多种类型无人机、三维激光扫描、北斗导航定位等设备获取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并制作影像、地图等,为相关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解读之十:本次《条例》修订对测绘成果质量有什么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应该如何加强质量体系建设?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担负着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提供测绘保障的任务,测绘成果质量是各项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的成效。实践中,曾经发生过因测绘成果质量存在问题,使后续建设受到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例。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规范。为提高测绘单位产品质量,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应当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法律法规或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实施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监理工作。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产品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通过验收后,测绘单位应将项目质量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分包的,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测绘活动双方约定的特殊技术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方式有:1、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3、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4、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及施测单位;5、向社会公布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此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还有对测绘单位在生产中使用的测量器具是否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进行监督,组织对全行业测绘成果质量的评定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本次修订新增《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提出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交付使用前应当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体规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解读之十一:《条例》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应用方面有哪些改动?

              近年来,地理信息应用日益广泛,但地理信息系统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统一,给各个系统间的兼容、数据的共享带来极大的困难,极大浪费了国家资源,而且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推进产生了制约。《条例》修订过程中加入了“加强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统一平台建设”相关内容,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建设、更新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并与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对接和融合。”

              解读之十二:《条例》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方保密面有何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核心利益。近年来,敌对势力窃取我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案件和因保密意识不强、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导致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失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同时,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在计算机、网络上存储处理已成为常态,失泄密渠道和隐患大大增加,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与保密形势更为严峻。

              为加强测绘活动中的保密监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以及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同时,将原条例中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内容,调整到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从资质管理的角度加以规范。

              解读之十三: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如何?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具体举措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地理信息产业被国务院确定为新型战略性产业,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文件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近几年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19年底,四川测绘资质单位1400余家,数量全国第一,年从业人数3万余人。经统计,2019年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服务总值近80亿元。统计显示,测绘服务产业关联度大于1:10。在上游直接带动和融合了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技术、测绘仪器等设备和产品的生产和制造,以及各种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产业的发展;在中游直接带动遥感产业、卫星导航定位产业发展,带动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市场发展;在下游直接带动了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建设,推动我省信息化进程。

              新《条例》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方面有多项规定,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同时,加强政策支持引领作用,《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大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基础测绘的投入。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的规定,从政策环境、简政放权、技术设备推广等方面着力推动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让地理信息更好地惠及广大百姓。

              解读之十四:地图管理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近年来,“问题地图”的流通客观上破坏了我国版图的完整性,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条例》为做好地图管理工作,从国家版图宣传教育着手,增强社会公众的国家主权意识;以加强地图管理为工作重心,升级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关于宣传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教育、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关于加强监管措施。《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条都规定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地图审核中的具体职责。信息时代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尤为重要,因此《条例》单设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安全检测及保密义务,第四十九条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利益。

              解读之十五:本次《条例》修订在测绘成果保密、信息安全和共享方面有什么新说法?

              (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测绘成果是广大测绘工作者风餐露宿,付出艰辛的劳动之后获得的结果,有些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事关国家安全,测绘成果一旦灭失很难重新获取,或者重新获取成本很高。因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实行异地备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服务。即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备份,并存放于不同地点,以保证基础测绘成果以外损毁后,可以迅速修复。

              (二)如何利用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向社会公开是充分利用测绘成果,减少重复测绘,发挥测绘成果的实际功能,最终实现成果共享的有效手段。然而,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一方面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拥有大量的测绘成果,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有的部门和单位急需测绘成果无处获取,只好雇请测绘单位进行重复测绘。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地物地貌不断变化,一些测绘成果如不尽快利用,发挥效益,其使用价值将会大大降低。因此:

              《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等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

              《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应用,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应急救援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解读之十六:如何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工作?

              随着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条例》对地理信息服务提出明确要求,这也是本《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地理信息服务”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二是做好地理信息共享工作,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另一方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开放共享。同时,省、设区的市两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并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在线服务。三是进一步推进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的应用,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的常态化监测和专题监测,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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